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61号
罪犯高如红,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1)湘06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如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本次缴纳30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35年5月8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如红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6月、9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1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无监管改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如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高如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