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伟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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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1:53:5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80号

 

  罪犯高伟超,男,199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邹城市人,住山东省邹城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湘070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伟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本次缴纳8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湘07刑终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5日止,2022年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伟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4月至5月、8月、11月、2023年4月至5月、8月、10月至2024年3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91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4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伟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高伟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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