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荣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3:54: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18号

 

罪犯龚荣,男,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荣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29年10月12日止,2015年6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9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56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9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荣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6月10日该犯在生活区推搡他人,情节轻微,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1年、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至3月、5月至2023年2月、2024年3月至5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4月、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349分。截止2024年05月共折表扬5次,并余5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被评为2021、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 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荣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龚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