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51号
罪犯龚云林,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竹溪县人,住湖北省竹溪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云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30年1月2日止,2015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2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更90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6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云林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023年均被评为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专项加分20分。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3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7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14次,并余47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云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龚云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