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顾志勇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3:57: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14号

 

  罪犯顾志勇,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湘0626刑初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完毕)。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顾志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两次一次性扣5分以上的违监行为,即:2022年10月、2022年12月,罪犯顾志勇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未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均扣劳动改造奖励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3月至6月、2023年12月、2024年1月至2月、2024年4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6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59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顾志勇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志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顾志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