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91号
罪犯关志勇,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湘0611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志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关志勇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四十二万二千二百二十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关志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湘06刑终374号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9)湘0611刑初53号刑事判决;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湘0611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志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执行期间本次已缴纳);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关志勇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六十六万一千零三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执行期间本次已缴纳)。被告人关志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6月1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关志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6-8月、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2022年1月至9月期间,该犯故意将钱汇入罪犯肖立毛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扣2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2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且有一次系严重违反监规行为,但该犯能及时认识错误,积极改正,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考核周期内有严重违反监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关志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关志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