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45号
罪犯郭惠明,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五台县人,住山西省太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湘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惠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023年12月27日邵阳市人民法院以(2023)湘05执628号之一裁定终结执行;本次已执行500元)。被告人郭惠明的涉案现金1723元由扣押或者冻结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负责处理,上缴国库。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湘刑终360号刑事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郭惠明的上诉,维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中第十至十八项对郭惠明的定罪量刑及第(十九)项的判决。刑期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32年9月2日止,2021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惠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5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至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36分。2022年7月11日,该犯在防疫期间未按防疫要求佩戴口罩,扣监管改造分3分;2023年1月11日,该犯在车间因琐事与罪犯秦洋发生争吵并动手打人,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5月表扬5次,并余5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原判财产性判项中的没收财产已终结执行,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可能存在涉及借卡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减刑,对其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惠明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郭惠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