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85号
罪犯郭尧,男,199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金堂县人,住四川省金堂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15000元(原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30年4月27日止,2015年1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2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12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5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9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7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尧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和2023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考核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6月、8月至12月,2024年1月、3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7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尧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郭尧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