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66号
罪犯何伯高,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湘0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伯高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1日作出(2021)湘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缴纳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32年3月23日止,202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伯高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2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8分。在2023年8月、10月完成劳动定额70%以下共扣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监管改造扣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4900元,月均消费为284.6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有多次劳动任务未完成,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伯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何伯高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