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海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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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4:04:2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35号

 

  罪犯何海利,男,200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湘1126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海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对被告人何海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湘11刑终559号刑事终审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海利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8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40分。2023年11月15日,干警内务检查中发现该犯私藏未经监狱许可的其他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5月表扬2次,并余5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在犯罪时未成年,系强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海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何海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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