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82号
罪犯何金平,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19)湘0702刑初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金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结案)。被告人何金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湘07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32年10月13日止,2020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金平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6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执行结案,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三医院鉴定,该犯患有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系岳阳监狱认定的病犯。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可能存在借卡消费的情况,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金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何金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