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95号
罪犯何美丽,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以(2012)南法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以(2018)湘062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美丽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撤销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法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何美丽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何美丽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湘06刑终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15日止,2019年4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0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4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美丽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2月、4月、6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2月、9月、1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7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因该犯在减刑呈报期间主动交代有被借卡消费行为,查实后于2022年5月因违反购物规定对其扣监管改造分2分,已暂缓一批次减刑,对其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鉴于该犯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再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美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何美丽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