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41号
罪犯何燕荣,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炎陵县人,住湖南省炎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诈骗罪,2009年11月23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3年3月7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湘018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燕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退赔李浩人民币81000元,退赔彭文清人民币160000元。在服刑期间因有漏罪,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湘018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燕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3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长沙市速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两次判决共计责令退赔人民币361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27年9月17日止,2016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6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燕荣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监狱评为2020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加分160分,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2次违规扣分现象:2021年2月28日私自传递物品,扣除教育分50分;2023年12月27日该犯在车间因生产琐事与同犯罗先丰发生争执并推拉,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扣劳动改造分70分;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3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2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较低,且系累犯,已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燕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何燕荣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