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3号
罪犯何占平,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庄河市人,住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1年1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03年4月30日因犯诈骗罪辽宁省瓦房市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常鼎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占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服刑期间因被害人检举,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辽0291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占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两辆宝马轿车返还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何占平退赔被害人人民币二十九万元。被告人何占平不服,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辽02刑终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占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全部缴纳),扣押在案的两辆宝马轿车返还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何占平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四万元(已全部退赔)。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5月29日止,2015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4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0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占平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4月5日检查内务不符合要求,被扣监管改造分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从事非生产岗位劳动,本月圆满完成劳动岗位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5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占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何占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