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13号
罪犯贺兵,男,199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29年5月11日止,2018年2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57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0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兵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5月至7月、2022年9月、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3月至7月、2023年9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9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贺兵财产刑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贺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