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贺厥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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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4:11:5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89号

 

  罪犯贺厥奇,男,199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0626刑初5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厥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不服该判决,提出抗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以(2021)湘06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2021年4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厥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2022年和2023年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考核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3月、6月、8月、10月、12月,2023年2月、4月至6月、8月至10月、12月,2024年1月至3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8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17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且致其怀孕,情节恶劣,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厥奇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贺厥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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