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贺武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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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4:12:5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09号

 

  罪犯贺武钢,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2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1)湘02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武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2021年3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武钢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3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6月、9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4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23分。该犯在2021年有1次扣教育改造分30分以上的违规现象:2021年6月6日上午10时50分许,狱政科巡查时发现该犯行为养成差,扣该犯教育改造分4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或者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强奸未成年的精神病患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武钢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贺武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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