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12号
罪犯侯红建,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94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红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侯红建犯罪所得赃款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未执行)。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新罪,应依法合并执行。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湘0204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红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合并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5600元);被告人侯红建犯罪所得赃款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9月4日起至2030年5月3日止,2019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侯红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4月9日,该犯在车间与罪犯何怡因小事发生争执推搡,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11月20日,该犯在生活区不服从警察管理,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被扣教育改造分20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5月、7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分别扣考核分5分;2022年3月、8月至12月、2023年6月至8月、10月至2024年1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1月、2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94分。截止2024年05月共折表扬8次,并余5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8301元,月均消费228.27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考核期间多次监管改造违规扣分,其中1次严重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考核截止近一年内无违规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多次前科,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考核期间多次违规,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红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侯红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