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0号
罪犯胡付平,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湘0104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付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2022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付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4月至8月、10月至2024年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51分。该犯在2023年3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当月定额的16%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2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情况,但均属于一般性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胡付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