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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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4:18: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58号

 

  罪犯胡伟,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住湖南省临澧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17年2月2日起至2029年2月1日止,2017年9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4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7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2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伟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4月、2024年3月该犯因分别在2022年度、2023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5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4月、6月至12月、2024年1月、3月至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9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被评为2022、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胡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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