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30号
罪犯吕维萄,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巧家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云0112刑初9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维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原已缴纳)。被告人吕维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8)云01刑终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32年2月16日止,2018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5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3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1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吕维萄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得奖励分20分。2022年7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至6月、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9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维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吕维萄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