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歆龙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4:21:0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7号

 

  罪犯胡歆龙,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湘0103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胡歆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二、追缴被告人胡歆龙等人的违法所得;三、责令被告人胡歆龙等人退赔被害人的其他损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25号刑事判决,一、认定上诉人胡歆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维持追缴被告人胡歆龙等人的违法所得(本次已缴纳51283.50元);责令被告人胡歆龙等人退赔被害人的其他损失(本次已缴纳55440.5元)。刑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3月27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歆龙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2月、6月-12月,2023年1月-9月、11月-12月,2024年1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349分。该犯在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2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违规扣分,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2203元,月均消费297.78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涉黑类犯罪,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歆龙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胡歆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