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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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4:37:0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21号

 

  罪犯胡阳,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4年9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3日止,201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40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4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阳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励分10分。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5月至8月;2024年1月、3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9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监区在减刑呈报期间发现该犯可能存在涉及借卡消费的行为,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经查实后因违反购物规定已于2024年5月对其扣监管改造分2分。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吸毒史,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胡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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