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金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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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4:32: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3号

 

  罪犯马金贵,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陕西省丹凤县人,住陕西省丹凤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湘0111刑初6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金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本次缴纳1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湘01刑终15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29年3月2日止,2020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金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3月至5月、7月至8月、12月和2024年4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5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9次,并余38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涉恶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金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马金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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