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铭矿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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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4:38: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77号

 

  罪犯黄铭矿,男,199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1)湘1302刑初9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铭矿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21年8月6日起至2028年3月29日止,2022年5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铭矿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1月、2023年2月、5月、12月至2024年2月、4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48分。2023年7月该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的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4年4月16日因该犯在2024年4月16日在车间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扣考核分2分;2024年5月29日因该犯在2022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改造分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2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本次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铭矿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黄铭矿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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