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64号
罪犯黄三毛,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湘062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三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本次缴纳罚金35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31年7月16日止,2018年7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4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三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劳动改造分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2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违规扣分情况,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5300元,月均消费280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诈骗金额巨大,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三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黄三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