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39号
罪犯闵幸福,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11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闵幸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本次缴纳53089.03元)。被告人闵幸福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湘01刑终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201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闵幸福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4月至9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9月、11月至12月;2024年2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9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10次,并余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自入监以来截止2024年5月,该犯月均消费279元,账户余额不足200元),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监区在减刑呈报期间发现该犯可能存在涉及借卡消费的行为,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闵幸福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闵幸福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