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献勤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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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4:41: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9号

 

罪犯黄献勤,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90年5月4日因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湘06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献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已赔偿)。被告人黄献勤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湘刑终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27年3月6日止,2017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98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2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1月6日止。
  该犯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献勤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1月29日该犯私藏非违禁药品,扣4分;2023年7月14日、26日该犯内务管理较差,各扣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三类二级,各奖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2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黄献勤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虽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报请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其存在违规购物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鉴于该犯已年满70岁,为老年犯,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献勤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黄献勤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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