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岳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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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4:42:3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9号

 

  罪犯黄岳红,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1)湘0621刑初3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岳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缴纳);追缴被告人黄岳红人民币5000元(本次已缴纳);追缴黄岳红、刘四件、黄旭华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6491元(本次已缴纳42164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湘06刑终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7年7月26日止,2022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岳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11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8分;2023年11月、2024年1月至2月、4月至5月从事非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3类1级,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5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1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岳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黄岳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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