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倪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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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4:44: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9号

 

  罪犯倪俊,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湘0602刑初4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俊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对被告人倪俊违法所得一千八百五十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刑期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5年8月6日止,202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倪俊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2023年3月至7月、9月至11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每月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俊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倪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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