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2号
罪犯宁风,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1年1月5日因犯绑架罪、盗窃罪被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6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7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湘0105刑初2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宁风、刘林兵、刘兴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3500元(本次缴纳1500元)。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30年7月9日止,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3次违规扣分现象:2020年11月12日在集体活动中态度消极违反纪律,扣教育分30分;2022年5月26日在放风集合队列时打闹,违反队列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2024年3月9日,罪犯宁风和罪犯邹候影在生产车间发生矛盾,并有推拉行为,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共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2年2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至8月、12月和2024年4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5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4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较低,且系累犯,已延长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风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宁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