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存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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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4:53: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04号

 

  罪犯潘存华,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住贵州省天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存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30年1月26日止,2016年1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21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刑更570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7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2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存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2023年6月至2024年4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5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337分。截止2024年05月共折表扬5次,并余1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违规扣分,被评为2022、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存华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潘存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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