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简海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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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4:55:4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63号

 

  罪犯简海涛,男,200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湘050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简海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已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简海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2022年11月5日上午6:40分左右,该犯在出工时违反防疫规定,未按要求佩戴好口罩,扣3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3年3月、2024年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2分;2023年4-12月、2024年1-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10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简海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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