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蒋华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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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4:57: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5号

 

  罪犯蒋华军,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6)湘04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华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7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被告人蒋华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7)湘刑终35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30年12月2日止,2019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6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7月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华军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7月、9月、12月、2023年1月至8月、1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23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较低,有吸毒史,已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华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蒋华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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