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9号
罪犯彭彬,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湘06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32年6月9日止,2019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6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12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彬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有1次违规扣分:2022年6月在夜间轮值期间打瞌睡,不认真履职,未造成严重后果扣监管改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8月、12月,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2022年4月因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3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一次严重违规行为,但该犯能及时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自此后再未发生任何违反监规现象,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彭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