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73号
罪犯解国华,男,199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1)湘0682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被告人解国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扣押的1560元由临湘市公安局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本次缴纳5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8年9月21日止,2022年8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解国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4月至5月、7月至8月、10月至2024年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53分。该犯主动交代在2022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解国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解国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