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73号
罪犯彭辉雄,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湘06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辉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32年4月25日止,2018年5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6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10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辉雄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1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辉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彭辉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