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兰其中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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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5:05:2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67号

 

  罪犯兰其中,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湘06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其中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1400元)。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8年1月16日止,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兰其中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4年3月该犯因被评为监狱级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9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3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12分。2022年10月14日下午在生产车间,该犯因见罪犯齐硕明与罪犯周铮发生矛盾,助威扩大事态,扣监管改造分3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5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考核期间有违规,属一般违规,不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5400元,月均消费294.5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其中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兰其中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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