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雷霆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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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5:08:3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95号

 

  罪犯雷霆,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日作出(2022)湘0112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对被告人雷霆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已履行),予以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法定期间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霆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7月、2024年2月、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2023年8-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3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可能存在借卡消费的情况,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经查实后因违反购物规定已于2024年5月对该犯予以扣监管改造分2分。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霆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雷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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