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45号
罪犯彭杰,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8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湘068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本次缴纳2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640元。被告人彭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湘06刑终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202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1年度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规守纪,积极劳动,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1月、2023年2月至4月、6月至12月、2024年4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30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3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考核期减刑无违规扣分,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0元,月均消费197.4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彭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