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木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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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5:11:1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96号

 

  罪犯彭木枰,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湘0204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木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彭木枰违法所得九百六十元(已履行完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彭木枰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湘02刑终327号刑事裁定,驳回该犯的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7年10月30日止,2020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5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5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木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8月、10月、12月,2023年1月至4月、6月至7月、9月至10月、12月,2024年2月至3月、5月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考核分140分。该犯2024年有1次扣监管改造分3分以上的违规现象:如该犯在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2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因该犯在减刑呈报期间主动交代有被借卡消费行为,于2022年5月对其扣监管改造分5分,已暂缓一批次减刑,对其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鉴于该犯曾因吸毒成瘾被强制戒毒、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有违反监规行为,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木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彭木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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