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78号
罪犯李国辉,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湘1126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2年2月27日起至2027年2月26日止,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国辉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可能存在借卡消费的情况,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鉴于该犯猥亵儿童,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国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