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49号
罪犯李进,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5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2000元)。被告人李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湘01刑终109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进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32年10月10日止,2018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6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32年6月1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7月、9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4月、6月、8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66分。2022年7月25日,该犯在监舍内存放非监内商店购买的香烟,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财产刑未履行,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1600元,月均消费为256.8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