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卫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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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5:13:5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44号

 

  罪犯彭卫,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4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1月8日经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12月1日。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湘01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30年7月23日止,2016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82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2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6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2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卫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监狱评为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加分20分,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现象: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4月、2022年6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和2024年3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3年8月至11月和2024年1月至2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32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有吸毒史,已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彭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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