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08号
罪犯李康诚,男,199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湘06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康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8月30日止,2017年3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61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51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7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康诚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考核分3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8月、10月、12月,2023年1月至5月、7月、9月至10月、12月,2024年1月、3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5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3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康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康诚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