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12号
罪犯彭新华,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茶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新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已缴纳4500元,本次已缴纳5500元)。责令被告人彭新华将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746500元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给相关被害人(未履行)。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2015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6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16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6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新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有1次扣监管改造分3分以上的违规现象:2023年11月29日,罪犯彭新华因生活琐事对罪犯戴道强有意见,为打击报复,偷拿罪犯戴道强的床单丢到别的监舍,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该犯2022年5月、11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7月均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53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或者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罚金履行比例低且退赔未履行(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为233.23元,账户余额714.78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新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彭新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