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立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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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5:18:5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86号

 

  罪犯李立桥,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立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31年4月13日止,2019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立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3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立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已年满78周岁,系监狱认定老年犯,也是当地村委会的特困户。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立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立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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