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31号
罪犯李霖,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7月22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系毒品再犯。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湘06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湘06刑终142号刑事终审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34年11月24日止,2021年7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霖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能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3月、2023年9月至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38分。2022年8月、11月,该犯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均完成劳动定额70%以下,共扣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5月表扬6次,并余2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且系毒品再犯,系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霖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霖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