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4号
罪犯李美辉,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7)湘06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美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32年3月7日止,2018年7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99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5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4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美辉在本次报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如:2021年度被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20分。在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奖励分20分。在2023年3月散文《点灯》获得比赛一等奖、诗歌《不朽的丰碑》在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共获奖励分10分;在2023年11月演讲比赛《大爱无疆》获得一等奖,获奖励分5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2024年1月至5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一级,2022年9月至2023年1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二级,共获奖励分18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美辉在在本次报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表现较好,被评为22年、2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及21年省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系十年以上的暴力型犯罪,属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美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美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