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38号
罪犯李启平,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198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0月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月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005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启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已缴纳6000元,本次已缴纳95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0164号刑事终审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9年6月3日止,2015年4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37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6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9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启平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5月表扬3次,并余4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三医院鉴定,该犯患有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低蛋白血症、失血性贫血等多种疾病,系病犯。该犯曾有五次犯罪前科、两次劳教前科,系累犯、毒品再犯、曾有吸毒史,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47.12元,账户余额544.6元),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启平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启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